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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协作升级
2021-07-09 返回列表

       来源: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2021-07-08

       中办、国办日前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等。业内人士指出,此举为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随着企业“走出去”和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加深,证券发行人跨境融资、投资者跨境投资的行为日益复杂,跨境证券违法活动数量和形式也逐步增加,跨境监管协作面临新形势和新问题。业内人士指出,首要的问题是跨境证券监管执法合作的法律基础有待夯实。例如,境外发行上市的法规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证券基金期货行业开放涉及的数据跨境流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需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又如,虽然证券法明确了域外适用原则,但具体适用条件、域外执法程序和证据效力等均缺少具体和明确的规定,需要深化法理研究,加快制定配套规则。

  针对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意见》提出三方面内容。一是夯实跨境监管合作法治基础。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

  二是完善优化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和制度规则。加强中概股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执法合作。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中概股公司多为中国各行业领先的高科技企业,掌握国民出行、购物、支付等多领域的海量数据。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是极为重要的战略资源,跨境数据流动关乎公民个人权利,也会对国家安全产生直接影响。《意见》从完善数据安全相关立法、压实中概股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国内监管部门协同等多方面入手,打造一套强化中概股公司维护数据安全的政策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目前跨境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也具有突出意义。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表示,随着中国资本市场开放力度不断加强,资本双向流动会带来一些新问题,但有一条红线不可触碰,那就是严守国家机密,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资本市场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法律条文不能完全覆盖,执行上容易滋生灰色地带。因此,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非常有必要。此外,当前中国资本市场仍处于成长阶段,完善法治是其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

  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是新形势下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必然要求,也一直为监管部门所重点关注。去年6月22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表示,当前形势下,一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步伐不会放缓,还会继续不断加快;另一方面,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开放和风险防范的必然选择。他指出,打击国际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最重要的是要通过充分沟通协作建立监管者之间高度的相互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共同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去年10月21日,易会满在2020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要加强跨境审计和国际监管执法协作,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今年6月,易会满在第十三届陆家嘴论坛上再次强调,全球各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执法合作,共同为市场提供良好的监管预期和环境,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同时,要切实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授权,坚持开放合作、相互尊重、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多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并积极开展证券监管与执法合作,共同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目前中国证监会已与66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署了多个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于2007年成为国际证监会组织《磋商、合作及信息交换多边谅解备忘录》的签署方。在上述多双边合作机制下,中国证监会认真履行跨境执法合作义务。2020年,中国证监会共收到跨境执法协查请求71件,办结68件;收到跨境监管信息交换请求29件,办结24件;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发送执法协查请求2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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